首 页 | 考试动态 | 护士考试 | 药学考试 | 医学技术考试 | 执业医师考试 | 主治医师考试 高级职称考试 | 执业药师考试 | 医院考试 | 医院招聘 | 考试宝典
搜索

各地
动态

北京 天津 上海 重庆 河北 山西 贵州 黑龙江 辽宁 吉林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南 湖北 广东 海南 四川 云南 内蒙古 广西 陕西 甘肃 宁夏 青海 西藏 新疆 全国

关于2013年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安排的意见

时间:2013-08-08 15:40 来源: 作者: kary 点击:

关于2013年度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安排的意见

黔卫发〔2013〕57号

各市、自治州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3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3〕179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3〕334号),以及《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临床医学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标准条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人通〔2006〕9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开展2013年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工作力度

  (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和贵州省委《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教兴黔战略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中关于人才队伍建设的精神,紧紧围绕“两加一推”主基调、“四化”同步和人才强省、科教兴黔战略的实施,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和评价人才的重要指标,充分发挥职称工作在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上的重要作用,体现行业特点、区域差距,向基层、一线、非公经济和特殊行业倾斜。

  (二)做好授权的市(州)、省直三甲医院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指导。各核准授权的市(州)、省直三甲医院的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要在省人社厅省卫生厅的指导下,严格执行职称评审工作程序和纪律,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共同做好职称评审工作。

  (三)按照人社部和卫生部有关卫生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在总结去年省直、贵阳市、毕节市医疗卫生单位申报人员实行考评结合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今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卫生系列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结合”工作。凡申报卫生专业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均须参加全省组织的卫生专业实践能力考试。考试成绩,将作为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专业技术水平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指标,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考试的组织管理(报名、资格审查、考试)工作参照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形式,由各级卫生、人社行政部门共同组织。专业实践能力考试采用人机对话考试的方式进行,1个科目完成,考试时间120分钟。试卷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专业知识,包括本专业和相关专业知识;二是学科新进展,包括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三是专业实践能力,包括本专业常见病、疑难病例分析。侧重点在专业实践能力。该考试不指定参考教材,不编印考试大纲,考试考务的具体事宜将另行通知。

  (四)各地、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职称工作的宣传,特别是要把文件及时传达到乡镇、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积极鼓励支持基层一线和民营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乡镇、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程序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可按程序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报评聘卫生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的条件

  今年将修改、完善《贵州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从明年起执行新的评审条件。

  符合现行评审条件要求和有关规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自主申报、单位按规定和程序推荐,参加考试或考评合格,分别获得卫生系列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1.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推荐条件按照我省《临床医学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标准条件实施细则(试行)》(黔人通〔2006〕9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执行),其中中医专业参照《实施细则》附件1《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中的对应专业高级资格条件执行。

  2.对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论文的要求。

  (1)对省、市(州)所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论文的要求所作的调整继续执行:申报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在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至少有3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的论文,在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全国性的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申报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在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至少有4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的论文,在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全国性的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其中必须有2篇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发表。

  (2)县所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论文的要求继续按《实施细则》(黔人通〔2006〕92号)执行:县级单位申报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至少有2篇第一作者的论文,在专业期刊上发表或在省及省以上学术会议的大会上报告。县级单位申报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任副高期间,至少有3篇第一作者的论文,在国内外专业期刊上发表或在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的大会上报告。

  (3)乡镇(不含县所在地的城关镇和社区)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副高级资格的,不再将发表论文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硬性要求,对本地区常见病、多发病预防诊治经验和取得实效的总结、报告等可视同论文。

  3.破格申报评审条件仍按照《贵州省破格申报晋升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试行办法》(黔人通〔2007〕151号)执行。

  4.健全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评聘政策向基层倾斜的有效激励机制,促进卫生人才向基层流动。对长期在县级(不含市、州所在地的县、区)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医疗卫生及相关专业学历大专以上毕业即到县参加工作,本科毕业满20年或大专毕业满25年,以及中医专业师承人员,现继续在县工作,对本地区常见病、多发病有较丰富的预防诊治经验,业绩突出,申报评审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者,理论文章作适当放宽。符合前述条件人员,在受聘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至少有1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的论文在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全国性的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或有2篇第一作者的本专业论文,发表在本专业刊型内部资料上。对本科、专科、中专学历人员,在乡镇(不含县所在地的城关镇和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分别满12年、16年、20年,担任中级职务满2年的,可申报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对符合上述“放宽条件”的申报人员进行登记审核(见附件9),并附专题报告逐级上报,做好推荐工作。

  5.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要求执行国家和我省现行相关规定。

  6.必须按规定有到农村累计服务一年的经历。遵照中发〔2002〕13号等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城市医生在聘任主治医师及申报评审副主任医师资格前,到农村累计服务一年的制度。县及县以上各级医院中临床专业的人员凡聘任主治医师或申报评审副主任医师资格(截止申报评聘当年9月30日以前男不满55周岁,女不满50周岁),必须具备此项条件,并填报《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卫生下乡情况登记审核表》(附件3)。不具备者,一律不予推荐评审或聘任。

  7.具备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1)申报评审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或聘任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应具备总学分125分。其中: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中的卫生技术人员,Ⅰ类学分数不得低于35学分;市(州)级医疗卫生单位(不含三级医院)卫生技术人员,Ⅰ类学分数不得低于30学分;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卫生技术人员,Ⅰ类学分数不得低于25学分。

  (2)县以下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中申报高、中级职务,属县所在地的城关镇、社区的需总学分100分,其他单位的需总学分50分,均不需具备Ⅰ类学分。

  (3)省卫生厅直属各单位及全省三级医院的人员晋升中、高级职称所需Ⅰ类学分中,需国家级学分10分。

  (4)民营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参照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卫生技术人员标准执行。

  (5)学分验证工作仍分别由省、市(州)、县同级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负责,其中贵医附院、遵医附院、省医、省疾控中心分别由本单位验证,省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进行抽验。关于评审材料中的“继续医学学分要求”请按《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统计表》(附件4)验证申报。

  8.申报正、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答辩考核。答辩考核程序按照《贵州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答辩考核办法(试行)》(黔人通〔2005〕63号)文件规定执行。各核准授权的市(州)、省直三甲医院的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及答辩考核工作,要按规定程序进行。省级高级评委会的答辩考核时间另行通知。

  9.对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都应承担或完成过市(州)、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申报人员须提供科研立项部门或单位出具的立项批文、《项目合同书》等证明材料。

  10.卫生系列继续推行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代表论文送审制度,申报人在报送材料时指定一篇公开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为代表论文,并提供word电子文档。评审委员会将组织同行专家对代表论文的理论水平、可行性、科学性、创新性等内容进行审查,结果作为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专业技术水平进行判断的重要依据。

  (二)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

  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达到全国合格标准或省内I类、II类合格标准取得资格。取得初、中级资格后聘任相应职务所需其他条件,由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

  三、材料报送程序及审查

  (一)各有关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须经县、市(州)卫生、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或各行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签署意见后,由各市(州)卫生局或各行业主管部门集中上报。

  (二)申报人的申报评审材料(详见附件1《贵州省申报评审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应提供的材料及有关要求》),统一于2013年10月14日至10月18日送交省卫生人才交流考试培训中心。

  (三)为维护职称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公正性,今年在做好职称工作“三公开”(申报材料、初审结果、评审结果)的基础上,全面推行申报人、推荐单位承诺制度,申报人要对自己申报的个人信息和申报资料的真实性签署承诺书(见附件10),推荐单位要对所推荐人员的申报资料的真实性签署承诺书(见附件11),以确保申报材料的客观、真实。对未签署承诺书的申报人和单位,评审组织不受理申报材料。

  四、其他事项

  (一)收费。继续按照《关于全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统一归类管理的通知》(黔人通〔2008〕15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专业以《2013年贵州省申报评审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专业及代码》(附件8)为准。

  (三)未尽事宜按照黔人社厅通〔2013〕179号和黔人社厅通〔2013〕334号文件执行。

  (四)文件、表格可登陆贵州卫生网“www.gzwst.gov.cn∕人事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专家管理栏”下载。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省卫生人才交流考试培训中心 吴 翔

  联系电话:3617522

  联 系 人:省卫生厅人事处 马 昱

  联系电话:6820725

  联 系 人:省人社厅专技处 王业宾

  联系电话:6859314

  附件(另附):1. 申报评审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应提供的材料及要求(点击下载附件

  2. 业务技术工作量化细化登记审核表

  3. 卫生下乡情况登记审核表

  4.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统计表

  5. 推荐评审人员名册

  6. 材料审查表

  7. 申报材料对照检查表

  8. 申报专业及代码

  9. 县及县以下“放宽条件”推荐登记表

  10. 个人诚信承诺书

  11. 单位诚信承诺书

  贵州省卫生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7月1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直各部门,中央在黔单位。

贵州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3年7月23日印发

共印400份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考试宝典题库
了解考试宝典
关于考试宝典 考试宝典注册码购买方式 联系方式 考试宝典注册方法 常见问题解答 TAG标签  网站地图  2014年卫生资格考试
Copyright © 20009-2013 网一考试宝典 湘ICP备07000571号
考试宝典全国服务热线:4000-878-736,考试宝典客服QQ:1765817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