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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中医政〔2013〕2号
各市及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卫生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省中医重点专科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重点专科的带动和引领作用,全面提升我省中医临床诊疗技术水平,我局制定了《江苏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中医药局
2013年1月18日
江苏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中医重点专科(含中西医结合重点专科,下同)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重点专科的带动和引领作用,全面提升我省中医临床诊疗技术水平,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中医药服务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中医药局负责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的宏观管理,研究制定发展规划和建设标准,遴选确定专科建设单位,组织专科的评审和验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的组织管理和业务指导,并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对专科建设工作予以支持。
专科建设单位负责专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管理,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为专科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提供保障;专科负责人全面负责专科建设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三条 省中医重点专科应在本专科(或本专科2个以上病种)中医诊疗技术和学术方面达到省内同一专业先进水平,具有较大的比较优势。
省中医重点专科应作为全省中医医疗质量管理、人才培养和技术推广的基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中医重点专科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 省中医重点专科申报评审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择优遴选、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六条 省中医重点专科原则上每5年集中申报一次。申报范围为全省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的中医或中西医结合专科。
第七条 申报专科必须符合申报条件,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中医特色优势明显,临床疗效显著,综合学术水平较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市级重点专科优先申报。
第八条 申报单位根据省中医药局发布的申报指南,研究确定申报专科,并填写申报书,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省中医重点专科的申报工作,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逐级择优推荐上报省中医药局。省属医疗机构直接报省中医药局。
第十条 省中医药局组织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提出申请的专科,从建设的依据和必要性、目标的先进性、科学性,建设方案的可行性及对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论证和评审。
第十一条 省中医药局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意见,结合全省实际和拟建设的专科数量,研究确定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单位名单,并经公示后公布。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 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周期为3年,建设时间从行文公布之日算起。
第十三条 省中医药局制定《江苏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标准》和《江苏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作为专科建设与考核的依据。
第十四条 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以临床医疗为主体,以提高临床疗效为核心,以继承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为重点,突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基础条件建设,优化临床诊疗方案,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推动学术技术创新,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十五条 省中医药局对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工作实行全程管理和动态监测,定期组织有关专家按照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标准和绩效考核指标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进度和要求实施建设的专科,将视具体情况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建设资格等惩戒措施。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中医重点专科建设作为中医药工作的重点内容,切实加强管理与指导,制定和采取相应的激励政策与配套措施。要在医院评审、专科技术准入、科研立项、继续教育、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相关培训基地认可、专科医务人员学术任职、国际交流、评优评先等方面对省中医重点专科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和支持。
第十七条 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单位要将省中医重点专科的建设与单位整体发展规划有机地结合起来,在经费、人员、机制上予以保证,重点支持,充分发挥省中医重点专科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八条 省中医重点专科要根据专科建设计划,按照建设标准和评价指标要求,切实开展建设工作。要充分发挥学术和技术引领作用,提高专科学术与技术的幅射能力,积极承担上级行政部门下达的科技攻关和人员培训等任务。
第十九条 在专科建设过程中,确因建设单位原因需要调整专科建设计划的,建设单位要将调整计划的原因、调整内容、实施方案等,以书面形式,逐级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待省中医药局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章 经费与使用
第二十条 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经费由省级中医专项资金、地方和建设单位筹措等多渠道构成。省中医药局视建设情况给予一定资助作为引导性经费,建设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原则上按照与省中医药局不少于1:1:1的比例匹配经费。同时鼓励从其他渠道争取建设经费。
第二十一条 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经费(包括配套经费)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我省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主要用于关键设备购置、人才培养、诊疗规范研究制定及临床诊疗技术开发、学术交流与协作、适宜技术推广等。涉及政府采购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性支出及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 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经费的管理应当由建设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建设单位应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确保经费规范和合理使用。
第五章 考核与验收
第二十四条 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自查,并逐级向省中医药局提出评审验收申请。
第二十五条 省中医药局制定并依据《江苏省中医重点专科考评细则》,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检查验收。
第二十六条 省中医药局对通过验收的建设单位,行文公布,并正式授予“江苏省中医重点专科”称号;对未通过验收的建设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建设目标者,取消其省中医重点专科评选与评审资格。
第二十七条 “江苏省中医重点专科”称号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由省中医药局重新组织考核,考核合格者继续确认为省中医重点专科;对考核不合格者,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者,撤销其省中医重点专科称号。
第二十八条 建设期间内,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单位必须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的专科建设工作总结及当年的工作方案,以书面形式逐级报送至省中医药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省中医药局对在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并优先推荐省中医重点专科申报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和学科。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中医药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