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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申请个体行医的条件

时间:2012-09-12 15:26 来源: 作者: kary 点击:

执业医师申请个体行医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19条的规定,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 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 受刑事处罚的;

  (三)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 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 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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